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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份我母亲早上骑电动车在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我母亲由北往南行驶与一辆由南往北行驶的摩托车碰撞.当场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后暂时没生命危险,在院期间一直没有苏醒,由于家庭经济原因出院,住院一个月,出院后回家二个月左右,这段时间一直没有苏醒。后来因伤势恶化死亡。后起诉对方胜诉,而对方没赔偿能力,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
2010-03-08 21:00:4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一方面,要随时注意对方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旦发现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一方面,你的母亲应当属于工伤,可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通过工伤赔偿解决你母亲的治疗费问题。如有需要,可联系我。
  • 没有财产的,执行局就会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等到对方有财产时,你再去申请执行

    1、代位原则的含义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它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2、代位原则的内容
    (1)代位求偿权
    a、含义: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b、前提条件:第一,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责任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民法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第二,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c、行使代位求偿权是对保险双方的要求。就保险人而言,首先,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其赔偿金额范围以内。即如果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款额超过其赔付金额,那么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其次,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只能中止执行,待发现财产线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