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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65年生人,88年在厂办劳司工作(集体工),98年厂三产接管劳司,我在三产干,2001年厂物业接管劳司,我在物业为厂职工售天然气及管理劳司参保职工社保、医保费收缴工作(单位应缴部分都是劳司职工自己交纳),劳司经营场所已被厂收回,执照也已注销,劳司职工就我一人在厂工作,工资是劳司档案工资,细致的身份是临时工,现厂人力资源部领导以我工资(900元)比保洁员工资(600元)高为由,准备让别人接我的工作,我要求单位与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他说我是集体工,是劳务派遣,这样合理吗?我能要求单位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吗?

其它综合
2009-01-20 22: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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