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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对方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对方公司向我公司购买计算机信息产品及配件(以下称货物),价款为人民币2,040,000元;在未付清货款前,货物所有权归我公司;对方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至二OO八年九月五日,对方公司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尚有余款60,953.88元未按期结算。 问题一:对方公司是南京当地的,我公司在上海,合同签定的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是提交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是否对我方不利? 问题二:对方实际操作的公司是第三家公司(南京当地),但是签合同,收发票,汇款方都是合同所列的甲方,该怎么操作?

合同纠纷
2010-03-07 20:35:5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问题一:就案件事实和法律本身而言,在南京仲裁,不存在对你方不利的情形。

    问题二:具体如何操作是个非常复杂的法律专业问题,恐怕需要你们聘请律师解决了。
  • 建议你根据合同约定去南京仲裁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未支付的货款。
  • 你好,从合同上看,对方显然已经构成违约,你方可以按照合同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合同对你方并无不利。
    第二,被申请人是合同的甲方。
  • 如果对方当事人有明显的违约情节在南京仲裁也无妨,况且你们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仲裁的地点,是不可以变更的。
    你所说的甲方是指就是对方公司吗,也就是实际购买你们货物的公司吧,合同的签订也是这个公司吧,那和实际操作的公司没有关系。仲裁或诉讼都还是购买你们货物的那个公司为当事人。
    如需法律服务请来电咨询。
  • 第一,仲裁不在上海,维权成本会增加。
    第二,仲裁程序很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代理申请仲裁。
    详情可与律师面谈。
  • 1,应按合同约定交南京市仲裁委仲裁。没有不利。2、应起诉合同方甲。
  • 首先,你们纠纷解决方式肯定是仲裁。
    其次,你的合同相对方是你仲裁的被申请人。
    建议你委托律师,拿好相关凭证,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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