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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正月,四个小孩在一个废弃的炸药库里去玩,玩火时引起炸药里存放的渗水材料燃烧,导致两小孩严重烧伤。 炸药库是原一个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时修建使用,工程完工后,委托当地政府管理,并签定有”托管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安全责任由当地政府负责。 该施工单位在炸药库内存放“渗水材料”(渗水材料是易燃品)一直至事发时未告知乡政府,炸药库一直是锁着的,并由施工单位保管钥匙。因不知道该炸药库内存放有易燃的渗水材料,而且门是锁着,钥匙由施工方保管,因而,当地政府未加强对炸药库的管理,不知道什么时候当地群众,把炸药库门撬开了。 请问,该小孩家长、当地政府、原施工单位三家,对该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主要是赔偿责任。

民事相关
2010-03-04 16: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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