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0年参与单位集资建房,2002年底与他人签订买卖协议,对方交付了一定钱款,未付清,2007年7月单位办理好房产证给我。由于单位在组织职工修建该房屋时给职工承诺不与房改政策挂钩,我们才参与的,但房管局不认可,以房改房性质办理的房产证,加之后来税收上调,售价上涨,以及增加的房屋大修基金,并且按照房改政策规定有了本套房后不能享受住改补贴,因此,我在没有取得合法产权证前,以书面形式和请对方到当地司法调解部门调解,要求解除协议,返回房屋。请问:该买卖协议有效吗?我能收回房屋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