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老家在经济开发区一代。爷爷手头留下来的老房子,分给我爸和两个叔叔。后来我爸爸自己在另一个村子单独批了地,盖了房子,原来爷爷那份就剩下空的地基。06年,两个叔叔恳求我爸爸把空地基给他们建房,并写下字条,地基归他们所有,为表示补偿,每人给我家人民币1500元,另加50平方的自留地。但是我爸爸也是不同意,后来念在兄弟情面上,就签了协议。可是,等他们盖了房子,他们就翻脸不认人,不仅不承认原地基是我家里的(爷爷手头有原始的分配契约),还多次要殴打我父亲,言语上侮辱我家人,实在气不过,我们想解除原来的协议。不知道是不是有法律依据(注:签订协议后,其中一个叔叔兑现过1500元,另一个叔叔就是不给,而其协议的自留地不仅没兑现,连兑现什么地方都没说过,而现在要开发了,他们看到利益了,想急着兑现当初的协议,可是我家里人气不过,不与其协商)我的意思是,一,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二,协议上我家只有父亲的签字。三,如果有效力,这么多年过去还没有兑现,是否可以认定为无效,或者是有效时间为几年?
为此伤了亲情,非常困惑。希望能得到你的帮助。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