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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2007年因为在工地把脚打伤打官司,年底打赢。执行到现在才付了四分之一。问一下最后期限是什么时候?

劳动纠纷
2010-03-03 17:41:4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据你所说已经申请过执行了,法院执行没有限期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执行期限为6个月,中止执行后,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 没有期限,直到执行完毕。
  • 最好是委托律师代为执行。。。。。
    这样可能执行效果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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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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