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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非酒后驾车。致一人轻伤。一人死亡。亡者家属签订了不追究刑事责任书,双方也达成了赔偿标准。可轻伤者提出了很高的赔偿,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如果伤者要追究刑事责任,我朋友要负什么刑事责任,谢谢

交通事故
2010-02-27 11:56:1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
      (1)司法解释将财产损失数额限定为“无能力赔偿数额”,据此,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不管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何种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人能够赔偿,则不成立犯罪。有人认为这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但其实,如此规定是有合理性的,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财物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此规定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其次,如肇事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则使自己承担了损失,如果仍与未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肇事者一样定罪处罚,这其实更不公平。
      (2)按该《解释》,对于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指“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不包括对肇事者本人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如果达到上面的定罪情节,那么就会受到刑事追究。
  • 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是由受害者家属决定的,而是由公安机关。不过主动赔偿也是缓解矛盾的一种有效途径。如要求赔偿确实太高,让人无法接受,可不予赔偿,由其向法院起诉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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