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于某公司于06年10起开始有业务来往,每次都是我厂法人与对方业务员签订供需合同,合同规定我厂供货至对方库房交货对方验收合格后并开具6%(17%)增值税发票后,对方付款90%余10%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共签订合同30余份,金额在400W左右,但对方每次付款都没有严格按照合同付款,截止目前共欠我厂货款65W元,其中有9920元是没开发票的,3W左右时质保金没到期的,现在我们想起诉对方,要求和对方对账,对方不允许,我们手里面有当时签订的供需合同,给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底联,有一份对方去年给我厂批款的批款条复印件(对方公司自制的每次批款的单子,上面有欠我厂总钱数和这次要批的钱数,有从业务员到业务经理,会计,会计主管,财务主管和经理的签名)有一部分交货的过磅单(司机联)其他原始票据在给对方财务上账的时候对方都收走了。
就我厂手里的东西能不能作为证据起诉对方,请律师给于回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