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个劳动仲裁的事宜。事情是这样,2008年7月1号进入我现在这家公司时候,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是试用期合同,合同里的工资是3500元。2个月试用期后,没有签署正式合同,沿用之前试用期合同,只发了一张确认转正的单子。工资涨到了4000,直接体现在工资单上,工资单上是这样写的,基本工资3500,后面有个空白栏,写的是500.这样的情况一直延续到09年过年,然后又给我涨了300块工资,依然没有重新签署合同,也是在工资单的一个空白栏上写了800(之前的500+300)就这样一直持续到现在。但是最近由于公司管理问题,以我们绩效不合格的原由降我们工资,我的降到3500元,他们说这是合同工资(3500)。另外公司请假所扣工资,是先扣除加班费,从2倍加班费扣起。目前我还在职,我想请问这样的情况怎么仲裁?
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