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是这样写的:《本人苏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于2008年12月2日借霍某(身份证:XXXXXXXX)2700元人民币(贰仟染佰元整),限期于3月2日前还清,如未还清,交由派出所处理,一式两份,每人各一份。
借款人签名:苏某》
原借条上他自己还打上了手指毛,还有几个同事可以做证的,请问借条有效吗?起诉胜的机会大吗?开庭前和后要给什么费用?大概多少钱?听说法院现在不管那些律师费,只管给诉讼费(50元,江门地区法院说就是这么多)就可以了是吗?我听那个被告说,输了还要给什么资料费、律师费的,还叫我不要告,是真的吗?请帮忙回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