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6年5月末进入现在的公司上海分公司(当时该分公司在上海)。
去年2月我们上海分公司搬入吴江工厂。
2008年10月份,公司重新与我签订了三年得合同,合同关系则由上海分公司转到苏州分公司
今天公司突然说要与我解约,让我过年后不要来上班了,并说补偿我一个月工资。
请问,我应该得到多少月补偿呢,月工资是按照所有薪资总额算还是只按照基本工资算(基本工资只是总工资得三分之一)?
还有 ,合同现在都在公司手里,如果公司只愿意补偿一个月工资,我还能拿到该有得补偿么?
劳动合同法说要提前30天通知,今天经理只是口头找我谈话说了下,要我们必须放假前离开,如果公司要拖得话,他们是可以做到提前30天通知得啊,他们只需要叫我上班到3月1号就可以正常辞退我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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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应给三个月,无合法理由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赔偿,就是六个月,未提前通知还要多一个月。共七个月。标准是实发全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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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3个半月的工资,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算,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社平工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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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的替代通知金+自08年2月1日起至10月止的双倍月工资。月工资指解除劳动合同前的月平均工资(以薪资总额为准)。如公司一直等到30日后才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则不能主张1个月工资的替代通知金。如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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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支付您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于这些问题,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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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两个半的工资。按你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不仅仅是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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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