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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再吉林市承包了一份自来水安装工程。在河北找了几个安装工人到吉林给我打工,每天每人的工资是70元钱包吃住。没签协议,原因这个工程不是长期的,完工后就给工人工资就行了。工作的内容是在库房里组装水龙头和水表,工作强度不大。其中有个姓李的工人,给我工作了10几天后,有一天下雨了,工人们也都没工作(我是按天付钱),这个姓李的工人就操持几个人一起打麻将,在这期间,姓李的工人手风挺顺,接连胡牌,突发脑出血。出现这种情况后,我马上组织人将姓李的工人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因为抢救及时,没有出现生命危险,但是落下了后遗症,失去了工作能力。在他住院期间,一切的医疗费用都是我支付的,先后支付了3万多元钱。在吉林治疗的过程中,姓李的工人的媳妇王女士去陪护的,王女士患有妇科病,在陪护他丈夫期间也一同做了个小手术,我为其垫付了6000多元钱,至今也没还我。2009年年底,王女士多次找到我要我为其丈夫赔偿。请问律师:1、李某的得病与其工作没有因果关系,我是否要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2、这种情况有没有赔偿标准?3、如果双方谈不拢后,经法院需要哪些程序?王女士需要到哪里申请民事诉讼?

劳动纠纷
2010-02-20 1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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