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8年9月12日应聘到百丽公司导购,当时按照公司规定交了500元压金,并且有1份试用合同,在10月15日时,按照公司规定转正,但是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在12月22日时,发现店铺上丢失了3双鞋子,卖价为2560元,进价是卖价的5折。公司的管理人员叫我们店铺上9个人每个人赔偿2560元。请问这样合法吗?还有我们每天上班时间都在8小时以上,经常一天要上13个小时,规定是每个星期有1天休息,但是经常没休,在国家法定假日也要求上13小时,公司不付加班费是否合法?还有`到了今天1月15日`12月份的工资也没有发,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