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依法取得房产证后,冒出一人称我之前与原房主签有以租代售合同,且早在我之前就付清了全款,只是没去办产权证!我感觉他们的合同及四次收条是一次后补的,二审时想请法院做四张收条的时间鉴定,结果对方说其中的三张丢了,我该怎么办?希望得到帮助,谢谢!北京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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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没有请律师么?房产问题十分专业,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详谈后,制定应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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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如您说,那么您已经陷入的对方为您早已设计好了的诉讼圈套了,像您这类案子,对方必须先打一个行政诉讼-撤销。方能把您拉进这个案子当中,要求法院实现的他的优先购买权。希望您能把您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的部分给我看看,也可以面谈,这样才能给您一个更加具体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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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可以依据善意取得该房屋,并且该房屋已过户到你名下,你可以以此抗辩。该人的损失应当由房主承担,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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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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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