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段是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是由省公路管理局下拨的,在省局的书面答复中省局欠拨的职工工资已全部补发,但是单位在补发职工工资过程中只补发拖欠工资的百分之十,我26年工龄未得到一分钱,理由是说我没上班,事实是单位承诺职工在岗与不在岗性质一样[单位是为了截留职工工资]在此情况我因病休息8年,医院的诊断等都保留在单位,期间我与在岗职工待遇相同,单位实质是反咬我一口,单位应补发我10多万工资,单位共累计截留,克扣,伪造工资表等手段从职工的工资中收获2千多万元,用途不明,钱没了,此问题上访多年未得到解决,我的问题是单位的性质是不是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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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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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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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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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构成贪污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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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