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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原来招了一名人事,试用期是一个月,签了试用期合同,合同上写的试用期工资是3000元,可是一个月过去了,发现她人事的工作没有一项是做到位的,没有招到一个人,公司的制度,绩效也没有修改出来,也没有参加部门的培训,这些让老板很不满意,所以不打算录用她了,因公司外贸物流业务回款慢,提成结算在下一个月才能完成的特点,工资其实是在下月底前计发的,没想到她拿这事去劳动局告状,说公司不给她工资,其实她对公司也没有做出什么贡献,还在面试的时候说她做过9年的人力资源,可是一个月下来一点成绩都看不出来。后来公司通知她来领工资,当然对于她的工作表现,公司是要扣钱的,所以实发的工资才1千多,但是她不来领,说什么都要去劳动局解决,请问公司碰到这样的人该怎么处理呢?

合同纠纷
2010-02-02 22: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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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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