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份。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以华丰集团名义向被告称该集团在招用去外国打工的人员,并同时告诉原告,若要去外国必须尽
快报名,否则名额就要报满。且同时要求原告必须在3日内日工护照、健康证和押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交了护照、健
康证和押金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收条写明回国以后归还该押金3000元。当时,被告向原告承诺,在年内就可以出国。原告等到
过年一直没有消息,就询问被告,被告后答应正月中旬可以出国。可原告一直等待至今,一直没有出国的消息。2009年7月份,被告将护照、健
康证归还给原告,说外国闹金融危机,已无法出国。但被告却未将押金归还给原告,原告也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不肯归还。无奈,原
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得到贵院的支持!
1.申请执行的根据
2.申请执行的内容、标的和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的原因;
3.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4.申请执行的要求
上面四项该怎么填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