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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1、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中国银行多次因其系统问题而错误扣取了我信用卡利息。 2、2008年10月我向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3、2008年11月,在中国银行派人与我初步协商后,我撤诉。 4、2008年12月,我与中国银行签订了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含三部分内容:我可以向法院申请退回诉讼费(本款为口头约定);中国银行向我颁发服务社会监督员证书;中国银行退回利息并承担一些差旅费用等。 5、2009年证实我已交付的诉讼费用不可退回,同时中国银行也未向我颁发服务社会监督员证书。 问题:2010年1月,我把中国银行的问题都混在一起再次提起了诉讼,现在我也知道这样法律关系不清楚了,但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的顾虑是: 1、如果就中国银行未履行和解协议诉讼,那么其第一款(退回诉讼费)由于是口头约定,无法提供证据而得不到法院支持,而第二款内容,如果中国银行随便印一张没有任何意义的证书也可算完成了和解协议。 2、在第一种情况无法保证我的正当权益时,我可否提议退回中国银行的利息及差旅费,即恢复至和解协议前状态,然后再重新就中国银行错误扣取我利息事提起诉讼。

证券投资
2010-02-02 09: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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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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