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拆迁过程中,开发商在我原有的建筑面积上扣除30%的行为,是否合法。我看过相关的资料,资料上说只有被拆迁人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没有标明土地面积的,平均容积率才按照0.7计算,可是我有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扣除30%的做法是否合法。在开发商写的安置方案问答中写道“首先说明补偿中我们愿意按照您出示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完全补偿。但对于不肯出示有效证件又在宅基地内盖满房屋的,只有依据相关的文件规定认定。而且《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其中第五条明确指出平房容积率按照0.7计算,控制宅基地0.7的容积率标准”。
请问现在他们不论什么情况全部施行0.7的容积率这样的计算方法,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法!
麻烦您在百忙当中予以答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