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09年11月13日将鱼塘街49号小门面以23000元的价格转下,当时房东老板张建新在场,并和房东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期限为为半年。并缴纳房租9000元(每月房租为1500)押金2000元。随后我在2009年12月30号接到了地区政府拆迁通知,请问我能得到赔偿吗?找谁赔偿?注:政府已于2009年7月9日发布了《关于收回楼棚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长政发[2009]24号)。

合同纠纷
2010-01-31 15:53:31
暂无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