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进入电信局做临时工,2007年电信局要求我们同张家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然后劳务派遣到桑植电信局。
2008年9月28日,我在室外查修电话时因上杆钉断裂掉下地,使我右脚后跟断裂,在桑植县中医院治疗三个月后出院,电信局为我垫负了住院费用(又于2009年电信局通过张家界民生劳务公司在张家界劳动局报销了费用。)又在家休养三个月后回到工作岗位。但我现在还是不能负重,右脚走久还还是会痛。
现在我不想在电信局做了,不知能不能向电信局要赔偿?我能得到多少赔偿?我又需要那些证据?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