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由于房价(原价64万产证到手时已涨到80多万)原因,与下家签了违约合同,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付双倍定金及全额装修费共计17万 5千元,但要求对房屋装修款出具发票,对所有物品不得有污损),并已按违约合同赔付下家前两期钱款(第一期5万第二期7万),在最后收房验房时发现,不仅房屋内的装修有污损,而且无法出具相应的发票,并与本人的装修估价相差较远。但考虑到交涉须化时间和精力,我当时答应全额赔付,但须下家按合同要求将损坏的地方进行修补,并支付200元保洁费用。(下家已不经本人同意入住多日,厨卫极脏)。下家不仅拒绝还对我大加辱骂。故此,我拒付余款。
今日,我收到其律师函一封,要求我于十日内付清余款,否则需负房价上涨及利息等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