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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醉酒、无证驾车,撞死一个不满18岁的女生,肇事者应该作何赔偿,及受到怎么样的法律处分?

损害赔偿
2010-01-30 14:15:5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这个要看责任、死者的损失等多方面的,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为宜。
  • 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浙江省高级法院的规定

    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赔偿积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又要避免出现适用缓刑过多过滥的情况。

    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

    (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

    (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肇事者应当赔偿死者家属民事部分的赔偿金(具体看对方的诉状),并承担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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