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请帮我解决一下以下法律问题.
我于2009年10月22号应聘到一家私人公司上班.当时与老板口头约定试用期为1--3个月.视表现可择优提前转正.试用期工资为800+200餐补+100交通补助+100电话费=1200元.试用期满后为1500--1600元每月.我自认为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为公司创造出可观的利润.也经常主动加班.都不说提前转正那些.我于2010年1月22号工作满3个月.但是老板于1月26号以我不适合本工作为理由辞退我.叫我上完这个月就不用去了.不过在试用期间我与公司未签订任何合同与协议.请问律师,如果我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的话我应该从哪几点法律知识为依据.我具体能向公司要求到哪些除本月工资以外的合理赔偿与补偿.如果要求算2倍工资的话工资应该以试用期工资为依据还是以转正工资为依据.我应该保存与收集哪些证据.
请尽快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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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可以联系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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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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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