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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8日我上一家福州人的船担任二副职务,商定17000元/月的工资标准,并且约定工作到2009年12月底或最迟2010年元月初要下船(即离船终止劳动关系,以下同)。签收了一份《接收证明》。《接收证明》全文是: 2009年11月20日,李某某,身份证:.........,上本公司船舶"某某某"担任二副职务,双方协商工资17000元/月,工资在本船以现金形式发放。 为了工作需要,今需收取李某某的证书4本,名称分别为: ........ 签收人:2009年11月20 现在的问题是船公司准备过了春节就把这条船的管理权从安全管理体系公司转回来,那以后他不给我发剩下还没有发放的工资他们不发我应该到仲裁院或法院告哪家公司?谢谢您的不吝赐教!

劳动纠纷
2010-03-15 13:15: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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