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的女友在2009年9月29日,再没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用我的银行卡在银行的柜台上取走40000元又在柜员机上取走500元共计40500元,开了一家服装店,我多次打电话向其追要此款,被她拒绝。说是,这40000元钱作为我们相处3年的报酬。前天我去银行咨询过,提款录像只保存3个月,在银行提款时有她的签名,签的是我的名字,这种情况,证据够吗?我能要回此款吗?用什么方法?谢谢律师!

债权债务
2010-01-21 19:04:0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可以到法院起诉女方,要求返还你的财产,需要到银行调查取证。如有需要可以联系。
  • 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