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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开始在县公路站做临时工,2004年7月在上班的途中骑摩托车和三轮车相撞,造成脚严重受伤,当时县公路站报销了所有医疗费1万多元,以及在家休养一年的误工费几千元。养好伤后(脚落下残疾,走路瘸,并且不能干重活),单位给安排了一个轻松的看大门的工作。一直工作到2008年7月,由于道路拓宽,新工作地点被拆除,就待业在家。多次找单位,单位也一直不给安排新的工作也不给经济赔偿。 我想问,由于工作原因,造成自己身体落下残疾,但是一直没有做工伤认定,现在也超过了工伤申请的时效,还可以得到单位的经济赔偿吗?我现在该怎么做? 谢谢!!!

劳动纠纷
2009-01-08 23: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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