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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12月31日宣布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并为此作为赔偿,未提前30天通知一个月的补偿金,工作6年,6个月的劳动赔偿。这补偿在当日以现金支付,但12月工资因要交纳社保等费用,要求与其他员工一起发放,但到了工资发放日,却以工作为交接为由,拒绝支付。公司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劳动纠纷
2010-01-18 16: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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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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