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我们是北京的一个建筑公司,一级企业。我在同一公司工作23年了,2007年12月28日公司与我签订以一个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当时合同中没有写明什么任务,只填写终止日期为2008年9月31日,到期后合同自动终止。然而,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与我办理手续。我继续在单位工作至今(2010年1月16日),在工作期间,我多次找过公司领导和劳资部部长,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领导只是说,你等着,给你想的办,直至今天还没有签订合同,三险一金一直交的(2008年3月至今)。
请问各位专家,我这种情况,是否已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如不与我签订合同,我如何办?有何赔偿?2008年3月以前,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缴纳三险一金,如果我要求补交,最早能补到那一年?一:工作已满10年,二: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单位工作一年多了。
希望各位专家给予指导、解答。我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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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形成无固定期合同。
二、可提起仲裁要求签订书面无固定期合同,并要求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等赔偿费用。
可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起仲裁,注意保存证据。如有问题可来电或面谈。地址: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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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不得拒绝
2.应当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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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所有的保险,并可追究未签订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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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合同超过一年,视同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之前没有上保险的,可以要求补偿,协商不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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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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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做法违反劳动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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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