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0年经考试被召至邮政局工作,属劳务工,劳动合同签至2010年年末,2010年1月11日,邮政局通知本人被解聘。问题1:10年劳务工工龄,有否说法?问题2:10年劳务工期间,有6年邮政局未给上相关保险,有否说法?问题3:现邮政局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有否说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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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未缴纳保险,可以要求补缴;
(3)合同尚未期满,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
建议通过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维权,注意保存相关证据,详询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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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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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劳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如属劳动合同,10年有10个月的经济补偿,如属违法解除,则应当是双倍
保险只能要求劳动监察处理
现在邮局是和你解除而不是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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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