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师你好我是贵州省的一名09级的学生,今年因家境窘迫,申请当地的助学贷款.我就读的学校是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因学院的要求在表单上填写收款人是\\\\\\\"天津**学院\\\\\\\" 这个原因.在12月25日汇款到来.但汇款单上写的收款人是\\\\\\\"天津市**学院\\\\\\\".这钱因此没有到我个人的银行账户里.我去学院里核实情况.学院财务科称\\\\\\\"你的拿出证据.来证明这钱是你的\\\\\\\"我茫然了...我想问一下张老师,我们学院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个人权利,如果侵犯了我该如何去做.
在百忙之中麻烦老师了.特此在这里谢谢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