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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船员,2008年10月6日正式与一家船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保存着我所有证件。但因实际工作条件与公司介绍不符,我在2008年12月11日(公司合同注明前三个月为实习期),向公司提出了下船申请,并在12月23日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的申请,我现在想找公司解除合同并拿回我的证件,公司的领导说可以解除合同归还我的证件但必须交纳3000元违约金。(公司并没有为我提供培训费用)。请问我要不要支付公司3000块钱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09-01-06 11: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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