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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作时间太长(每天都超8小时),我2009年7月从公司辞职,并经计算我好几个月工作时间合计都超166.64个小时,但公司以根据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一合同条款为由,不肯补发我加班工资,是否合理?

婚姻家庭
2010-01-06 11:02: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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