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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名工人教师。文革后,国家要求迅速恢复和发展教育事业。但是由于林业办学条件差,教学人员极为缺少,企业主管人员只得从工人中选拔一批人进入学校任教。由于这个原因我被动员从一九七九年开始进入学校任教,直至二00三年在学校正式退休,共任教25年。现年68岁。国家为了理顺教育关系,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调整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偏低问题。中央出台了国办(2004)9号文件,要《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相继出台了(2005)35、36号文件 ,进一步细化了地方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及提高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规定。但是,我所在的企业以我的身份是工人为由,不能同具有干部身份的教师一样享受教师待遇。我所在的企业同时规定了二个凡是:1、凡是具有教育口干部身份,不论你在职或退休,不论你从事何种工作,不论你有无文凭及执业资格证,皆按中小学教师待遇执行。2、凡是工人身份教师,不论你教令长短,不论你在职或退休,不论你有贡献与否,一律不能享受教师待遇。咨询律师:我的条件能否享受教师待遇?该怎样作才能得到教师待遇?

行政纠纷
2009-01-03 21: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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