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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7年3月8日开始在本公司工作,第二次合同签订是07年12月29日到2009年12月28日止,公司要求我再续签,但是我现在想终止不再和公司续签合同了,但我了解到的是,现在不管是公司不愿意续签还是员工不续签,反正是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都有经济补偿,补偿是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但是我想请问您确认这样的情况是不是有没有经济补偿?补偿是怎么计算的? 问题补充:还有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跟我们续签劳动合同是不是还可以再加一个月的待通知经济补偿呢?

合同纠纷
2009-12-29 14:02:5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员工不同意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公司制度或劳动合同对此已作特殊规定,有权按该规定主张获得补偿;
    3、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公司没有另行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法律义务。
  • 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工资待遇你不续签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具体参考一下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的规定。
  • 不能再加一个月的待通知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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