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同一法人但完全独立性质的多家企业里工作。在公司工作期间,本人曾因工作需要申请业务费用5000元。因同时服务多家企业的特殊情况并且多家公司办公地分布在上海各区。为提高工作效率,按公司一贯做法,本人在申请表里申请人与领款人栏均签上自己的名字然后交上级部门审核后由上级部门再交大老板签署。最后通过审批后事实上领款人并不是本人。本人与2009年12月13日离职,并进行工作交接手续,财务部门在本人离职表上签署“无借支".为此,本人拿到了余下工资。但没想到离职半月后,公司联系我说我当时申请的款子对方公司未拿到,并且领款人处我签了名字,应该由我拿出5000元给公司。请问律师:我该承担这笔钱吗?事实上公司类似我这样领款人签名但未必是真拿到钱的例子还有。我该如何做呢?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