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我们本地一家行政机关做临时工做了6年(20000-2006年),当时进去时是作为内部子女进去的(说遇机会可以转正),一同进去的内部子女有十几个,工作这几年间,单位一直没有给我们交社保。2006年3月我看没有转正的希望就向单位辞职了,其他的有些还继续待业至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前被辞退。今年年底单位给后来辞退的几个子女交了养老金没给我交,在这之前我们找他们解决他们一直推托,他们还给所有内部子女家长在一起开过会(也包括我)说到时侯解决养老金问题。现在我去找他们,他们说我离开时间超过一年了,是局里研究决定不给我交,还说不服可以找有关部门告,向我这种情况单位应不应该给我缴纳在单位期间的养老金?如果告我能告通吗?是上劳动部门还是法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