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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85年在该单位参加工作,2001年单位按条件集资盖房,我们符合集资盖房条件,参加了单位的集资盖房,因单位人员流动频繁,单位与我们集资盖房的职工签订了一个协议,要求自入住之日起在该单位服务满5年,方可调动。否则单位收回住房。5年期限到2007年5月。2006年底因个人原因,本人从单位辞职。2007年4月单位给我发了退房函。因为类似情况的不止我们一家。单位2008年初向法院起诉了另外3家辞职职工。经法院审理,判职工败诉。但单位除了2007年4月给我发了一个退房函后,再无任何动静,请问,从发函到2009年4月已满2年,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

合同纠纷
2009-12-27 11:45:4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如果在这2年内没有对退房函提出异议,应当认定超过了诉讼时效。
  • 要看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建议详细介绍或当面咨询律师。
  • 可以这高么认为。
  • 已超过时效。
  • 一、房产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设立房屋买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只存在约定的有效履行期限,而不存在所谓的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情况下的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算。超过该期间才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胜诉权。
    三、如当事人因房产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具体的情况,大部分纠纷都适用诉讼时效。
  • 建议你找本律师详谈下情况,再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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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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