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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机电厂的职工,我2008年3月份受的工伤,2009年3月经鉴定是五级工伤,但工厂一直没让我享受工伤五级有关待遇,一直上班到企业破产,2009年度本人工资高于市里平均工资的20%。请问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计算标准是什么?我能拿到多少钱?

劳动纠纷
2009-12-16 09:15:0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五级伤残的为4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42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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