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与董某于2005年在广东认识 ,后他身无分文跟我回了湖北老家,我们准备结婚,但家人反对就没有结婚,但对外我是他女朋友。并找我借了10几万开了一家书店,后来我们感情不好,于去年分手,且就相关财产分割写了协议 ,他还我本钱,后一次性付我工资加利息4万元。今年他悄转让了书店,在药付款的第一天文体局的同志告诉了我 ,我追回了这件的4万元《外加在广东借我的生活费近2万 一共55000元 然后我跟他无任何来往。现在经侦大队找到我说他欠书商货款19万左右,而且告我跟他合谋诈骗,就因为那天签字的时候买书店的人怕我再去书店闹事,非要我签字表态,我想也没有什么就签了,他们拿这个说事 。不过我手里有买书店的给我的短信说了事怕我到书店闹事才逼我在合同上签字。天地良心我没有多得一分钱,也不知道他欠人家书商的钱,因为我们分手后我一次也没有去过书店,更没有参加经营。他们告我能站住脚吗?

刑事案件
2009-12-14 14:23:3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