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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7日,广安师傅朱*在四川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为2008年6月30日至今年6月29日,其中责任限额中的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今年1月24日下午6时,朱*驾驶被保险的轻型货车拉砖,在下货的过程中货车转动轴断落,朱**随后捡起转动轴碎片,并钻进车底下修复该车转动轴,由于该车突然滑动,左后轮碾过朱*的身体,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朱*的儿子朱**跟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一事没有成功,朱**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朱**认为,既然父亲向保险公司交纳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费,现在出了事,保险公司就应该支付保险赔偿金11万元。而保险公司方面的代理律师、四川*律师事务所赖*认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的约定,朱*所遭遇的交通事故是意外造成的,不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因此不应该赔偿。

保险纠纷
2009-12-14 15: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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