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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一个问询写谁名的过程,当时我爱人说写他名,我未表示异议,然后服务人员给我一张纸让我签字,我没仔细看(是我的不对)就签了,后来我问服务人员我签的什么字,服务人员说是放弃购房权,我当时想是因为不写我名,就没多想,可现在有些后悔,想如果当时把我的名字也写上就好了,这个是不是您回答我的问题时说的“特别约定”,应该不是吧,是的话我就可是犯了一个大错误,急盼回答。

房产纠纷
2009-12-10 21:05:0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放弃购房权与放弃所有权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是放弃所有权,则房产属于男方一个人所有,与你无关。
  • 可以主张
  • 你的理解应当不对,这是购房时的一个程序,应当不影响房屋的性质。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追问:这是房产登记机关办理程序的一个环节,目的是确定房屋权属关系和确认有没不共有人,你的签字我个人认为是表明了放弃共有人的权利,如果想更改可以让你的配偶与你一起重新对该房屋进行约定,办理共同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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