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2007年4月份进入现在这家公司,试用期三个月后转正。7月1日正式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注明到期后合同自然终止。2008年1月1日重新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止,但合同的形式是一年一签的。2009年12月7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答应赔偿2个月的补偿金。请问: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这期间的工作时间是否应按一个月补偿金来算?另,由于我老公是做销售的。公司劳动合同上有写一条,如果离职员工最后一个月享受不到奖金及公司其他福利,公司以此为据。将我老公1000多元的提成克扣,说提成是算在奖金里的。但没有书面的解释奖金包括哪些。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们要如何做才能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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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与你老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经济补偿上应是2.5个月的工资补偿,提成是工资的一部分,公司不应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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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好将09年的合同拿给律师看,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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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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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老公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08年1月—2010年12月的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在09年12月7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解除,应当从你老公入职之日起算,公司应当支付2.5个月*2倍=5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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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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