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老公2007年4月份进入现在这家公司,试用期三个月后转正。7月1日正式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注明到期后合同自然终止。2008年1月1日重新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止,但合同的形式是一年一签的。2009年12月7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答应赔偿2个月的补偿金。请问: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这期间的工作时间是否应按一个月补偿金来算?另,由于我老公是做销售的。公司劳动合同上有写一条,如果离职员工最后一个月享受不到奖金及公司其他福利,公司以此为据。将我老公1000多元的提成克扣,说提成是算在奖金里的。但没有书面的解释奖金包括哪些。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们要如何做才能保护自己?

其它综合
2009-12-09 19:22:2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