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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6年底买房子的时候,曾经经由担保公司担保向银行贷款。当时担保公司曾经收取2400元履约担保金,约定24个月后返还。2009年我向担保公司要求返还该笔款项时,担保公司以“我又一次逾期还款“为由拒绝。我确实是有过一次逾期还款的记录,当时因为疏忽,忘记存款,第二天担保公司来电话,说银行已经从他们帐户扣款,让我到担保公司还款,同时支付了利息。我记得我当时应该还款1500元左右,光利息就支付了将近100元。没想到要求返还押金的时候,还是被拒。在对方所持有的合同上约定:借款人须交纳履约保证金贰仟肆佰元,待乙方按时正常还款并完成相关责任义务24个月后退还乙方,如果乙方不能按期缴纳相关费用,按期正常还款或是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履约保证金不可冲抵房贷月换看,归甲方所有。但是,我手中的合同上面,24个月这个位置是空白的。也就是说甲乙双方的合同是不同的,我的合同上没有对所谓的还款期限有明确表示。请问:我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是否有胜诉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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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9 18: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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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