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8月1日与该家央企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今年也就是2009年7月底公司拿来合同让我签字,我已经签字,但是12月1日的时候,公司突然说1月1日要裁掉我,我提出合同没到期,公司方说合同我单方签订了,而法人根本没签,但是此事我一直未知,过去几年公司签订合同一般也没给我原件,这次我也没有主动索取。过了几天公司打来电话问:把我的合同延到2010年3月1日行不行,我说可以。结果昨天公司律师告诉我,如果一月份走是公司解除,赔偿给我4个半月工资补偿,如果三月份走等于我和公司重新达成协议,那么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不做经济补偿,之作信合同法后的工作补偿,大约不到2个月的补偿,也就是说我3月份走还没一月份走拿到的补偿多,反而要在这里白白工作2个月,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多谢多谢,很着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