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普通业务员,公司每月都定有任务,整个吉林省的业务员没几个能够完成的。公司规定:
(1)超过20人(含)的省办, 10月-12月个人回款排列倒数后三名,每月每人扣200元/工资,用于奖励当月个人回款排列前三名。
(2)少于20人的省办、10月-12月个人回款排列倒数后两名。每月每人扣200元/工资,用于奖励当月个人回款排列前两名。
(3)如果10月-12月每月每人回款少于的70%,当月发70%工资。
(4)如果10月-12月每月每人回款少于的60%,当月发50%工资。
(5)如果10月-12月每月每人回款少于的50%,当月不发工资。
(6)如果10月-12月每月每人回款少于的40%,当月不发工资,不准报销费用。
这样的规定合法吗?现在好多同事都不想在这个单位做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