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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年8月进入深圳一家工厂做财务,最近的合同是2009年5月1日签的一年期合同。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下午口头和本人进行了几分钟简短的关于调换岗位(非财务类)的可能性,但未讲调换后岗位的级别、薪水等情况,本人表示一般情况下不予考虑,想等厂方书面调换岗位的通知;想不到每二天就收了厂方以此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了11月20日为本人的最后工作日,并且强迫本人立即签字,本人只好在回执上写上"此为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本人要求继续履行09年5月签订的合同”等字样。20日公司开出了补偿5.5个月的工资结算单。请问企业这样赔偿合法吗?我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09-12-07 19: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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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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