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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3月我与人合股,(当时没有签合同,只有他写给我的收据,写有我入股工厂多少钱,后来我多次催他签合同,他都不同意,)由他出面与另一股东开办工厂,当时他说我不要参与经营管理,但会同我报告工厂运营情况,并按月对帐,后来工厂开工半年他从没同我对过帐和给我看过帐目,我的合股人是工厂负责人,期间我从未参与工厂事项,也不清楚工厂账目,09年9月我的合股人携款逃跑了,他以亏损为名,不愿返还我的全部资金,只同意还我一半,请问我是接受还是拿着那张收据告他返还我的全部资金,那张收据可以作为借款吗?

证券投资
2009-12-07 14:42:50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一方面收据注明是投资入股的钱;另一方面,对方又是与第三方合作开厂、你从未参与,所以如何认定当初你给对方欠款的性质就比较复杂。建议提供这期间更多相关资料、和律师面谈,慎重选择维权方案和途径。
  • 是借款。注意时效,及时主张。
  • 要看具体情况,才能判断.
  • 是投资,不是借据。
  • 依你所讲的情况应属于借款
  • 不能一概而论,建议带上资料,当面详细咨询。如果处理方法错了,可能会满盘皆输。比如,本来是投资,你去打借款官司,可能会全面败诉。
  • 你好!据你所述的情形,认定为投资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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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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