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3月我与人合股,(当时没有签合同,只有他写给我的收据,写有我入股工厂多少钱,后来我多次催他签合同,他都不同意,)由他出面与另一股东开办工厂,当时他说我不要参与经营管理,但会同我报告工厂运营情况,并按月对帐,后来工厂开工半年他从没同我对过帐和给我看过帐目,我的合股人是工厂负责人,期间我从未参与工厂事项,也不清楚工厂账目,09年9月我的合股人携款逃跑了,他以亏损为名,不愿返还我的全部资金,只同意还我一半,请问我是接受还是拿着那张收据告他返还我的全部资金,那张收据可以作为借款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