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15日在中介公司的带领下看了东城区一栋房子,并于当天签下《房屋买卖三方协议》,房款总共285万,交了5万元作为定金。协议中约定20天内交易,并需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房主是台湾人,签订协议当天他提出要回台湾,回来与我联系。但在12月1日中介公司告诉我房主有意违约,如想继续交易,要将房款加至310万。并与12月4日下午,在中介公司的陪同下一起与房主见面。房主提出要么提高房款,要么按285万成交,但当天必须交齐全款,并要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中约定2年移动办理房屋过户。无疑就是在制造障碍阻挠合同签订。在谈判后,房主同意退还定金,并赔付同等数目作为违约金。并签订了违约支付协议。以下为原文:因出卖方违约,现于2009年12月4日退还给买受方已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五万元证,并赔付给买受人人民币五万元整作为违约金。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原意向协议。现在我想起诉要求补偿房屋定金协议签订起至今房屋增值部分,并申请将该房产进行诉前保全,直至纠纷解除。请问法院是否支持,我都需要注意什么事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